梧棲鎮民代表會由鎮民依法選舉鎮民代表組織之,代表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其名額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七條規定選出。 鎮民代表會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本鎮規約。 二、議決本鎮預算。 三、議決本鎮臨時稅課。 四、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 規程。 六、議決本鎮公所提案事項。 七、議決本鎮決算報告。 八、議決本鎮民代表提案事項。 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 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